《关于启用通用航空管理系统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功能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中国航信,民航大学、飞行-🔥887700线路检测中心、校飞中心:
通用航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民航局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准入及监管的重要信息平合。为进一步提升通用航空服务能力,落实民航局通航专项督查问题整改工作,实现飞行计划申请“阳光审批”,经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与运输司沟通协调,决定在此系统平台上开发“通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功能,将通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和审批工作纳入系统统一管理。通过前期测试和完善,新功能将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启用,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系统网址为:http://ga.caac.gov.cn,已注册账号的系统用户可直接登录使用飞行计划申请功能,在线填写飞行计划相关要素后提交系统并等待批复结果,具体操作说明可在线查看使用手册,新申请用户应按照《关于正式启用“通用航空管理系统”的通知》(局发明电〔2016)1617号)的要求在线注册账号,并履行相关信息报送义务。
二、初期,系统仅受理跨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区,或者跨民航地区管理局辖区,或者使用外籍航空器(飞行员)的通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运行监控中心将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逐步推广应用。
三、公务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申请不适用此系统,具体申请工作程序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通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申请(不含公务)由本系统受理,受理时限规定如下:
1.有关医疗急救、搜寻援救、抢险救灾等飞行计划可随时申请;
2.工作日每天08:00-15:00受理次日(含)以后执行的一般飞行计划申请;
3.因特殊原因未按上述受理时限提交一般飞行计划的,应说明情况,运行监控中心视情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办理。
五、系统用户在线申请飞行计划时如遇到问题,可向运行监控中心以及系统研发人员咨询。如系统故障、维护或停用,相关飞行计划申请仍通过传真形式向运行监控中心提交,传真:010-65135983.相关咨询电话如下:
1.运行监控中心计划受理专席:010-84193304;
2.中国航信西安凯亚公司系统研发人员:18092347085。
运行监控中心 运输司
《关于印发<中国民航维修人员工作作风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机务维修是民航安全生产链条中的重要环节,良好的维修工作作风是维修工作质量最根本和重要的保障。长期以来,民航维修行业始终坚守安全底线,不断强化“三基”建设,在确保民航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实现了安全态势总体平稳向好。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个别单位和人员依然暴露出工作作风松散的情况,发生了一些社会影响较大、后果较为严重的事件。因此,亟需在行业内提升工作作风水平,夯实航空安全基础。经研究,现制定民航维修人员工作作风相关标准和建设要求的指导意见。
一、维修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基本行为规范是维修人员工作作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基础和细节做起,切实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仪容得体
工作期间按照本单位的具体规定,着装规范、仪容整洁。
(二)举止文明
工作时举止文明,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保持工作现场整洁。
(三)纪律严明
严格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机场、边防、海关、空防等单位的规定。严禁违规饮酒、酒驾、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不擅自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传播敏感信息。
二、维修人员安全意识要求
为全面提升维修人员的安全意识,机务维修人员要牢固树立规章意识、风险意识、举手意识和红线意识。
(一)规章意识
规章意识是底线,是基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手册、维修规范要求;抵制违反规章、不按照公司手册程序工作、不使用工作单卡、不执行工卡步骤、不正确使用工具、使用未经批准的航材、耗材等行为。
(二)风险意识
风险意识是手段,用于防范工作中的风险。工作前了解已知风险、主动识别风险、评估未知风险;工作中控制已知风险、规避新增风险;工作后总结新增风险、补充风险措施。坚决抵制盲目开工、野蛮操作、复杂及重大工作不进行风险评估或分析、对关键环节无控制措施等情形和行为。
(三)举手意识
举手意识是保证,用于控制异常、困难和隐患。维修工作中遇到异常要举手、遇到困难要举手、发现隐患要举手。坚决抵制工作任务不清时按经验操作、工作条件不具备时盲目施工、意外损伤零部件后自行处理、施工工卡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将就应付、发现安全隐患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等行为。
(四)红线意识
诚信意识是红线,牢固树立失信是高压线不可触碰的理念。坚决抵制未做就签、编造或替人代签维修记录、各类申请材料造假、发生不安全事件后隐瞒不报,破坏现场、伪造证据、掩盖成机械故障等行为,任何人不能指使他人从事违反诚信的行为。
三、维修人员现场工作守则
维修人员现场工作要落实好准备、施工、测试、收尾和交接“五个到位”。
(一)准备到位
1.资料文件
资料文件至少包含工作现场必需的技术手册或工卡。开工前现场负责人/维修人员要先阅读资料文件,掌握相关工作内容。
2.工具设备
按照工卡要求准备符合标准/规格的工具设备以及警告牌、跳开关夹、防护设备等。做到现场工具专人负责,摆放合理,清点到位。
3.航材耗品
现场维修工作开展前领出的航、耗材外表完好,规格正确,标识清楚,时寿在有效期内,件号/软件版本适用性正确。确保各类航、耗材齐备,现场器材摆放整齐,保护措施到位等。
4.梯架设施
工作前确认梯架合适可用,推行前要确认梯架的防撞胶条和制动机构情况良好等;梯架需按照规定路线行进,正确设置刹车或制动;接近/撤离工作部位前要确认推行路线与飞机外表面的接近情况;摆放梯架时,要注意规避可能因上客、加油、顶升等导致飞机位移变化或舵面动作造成的碰擦及人员受伤。
5.人员资质
人员资质、数量、专业配置要符合工作要求,尤其是从事飞机顶升、发动机试大车、应急设备更换等重大或特殊工作时,需确保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及能力。
6.现场组织
重点关注多区域、多工种施工时的相互影响,有情景意识,合理安排工序。同一区域有多人工作时,要指定现场负责人。对于关键环节、重大工作或保障、特殊气象条件等情况,根据单位特点视情安排相应干部在场组织。应急情况要有预案。
7.风险提示
关注WARNING、CAUTION等风险提示信息,复杂或危险性较高工作开工前要进行重点、难点、风险点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有效提示。
(二)施工到位
施工前要进行工作现场和工作条件确认,视情组织现场班组会,具体施工过程做好检查、拆装、测量三个环节,做好人员、飞机、设备的安全。
检查时该必检的必检;该清洁的清洁;该借助工具的借助工具;该“详细目视检查”的不能“一般目视检查”;做到眼(看)到、手(摸)到、听到;检查过程要精力到位,关注关键点,按工卡顺序实施,避免漏检。
拆装时读懂工卡,按标准工艺实施;做好人员保护,穿戴好安全带、护目镜、手套等;做好工作区域防护,避免盖板、部件脱落造成飞机、人员损伤,避免螺钉、工具等落入飞机狭小区域;避免野蛮操作造成飞机部件或设备损伤;正确使用专用和计量工具。
测量时正确使用量具,按工卡要求实施,及时做好记录和标识,不允许工作整体做完后凭印象补记数据。
针对航线维修工作,按照工作单卡要求的路线或步骤逐项实施检查;工作中使用正确的梯架或工具;光线不足时使用手电检查;完成勤务工作(加油、气、水、电等)后确认口盖盖好;确认所有工具、设备、航材清点齐全;正确按照MEL、CDL等处置(包括M项实施和恢复)并做好记录;做好安全销、夹板、空速管套等红飘带的定期维护和更换;起飞前要重点关注销子、套子、堵头、夹板等已全部取下清点并按要求交接。
(三)测试到位
测试工作的人员资质、设施设备(包括软件版本)、工卡等符合要求;测试工作(如发动机试车、收放反推、各类舵面作动等)前要进行周围环境、飞机状态的完整检查;要依据工卡、程序要求完整实施测试工作;如实记录测试数据;做好结果报告等。对于测试中遇到的突发情况、使用困难(设备不熟练,测试通不过等)或等效情况要正确处置。
(四)收尾到位
收尾过程做好作业区域整理清洁,落实工具三清点。对关键项目按要求执行互检,确保构型恢复正常,维修记录签署完整,设施设备归还到位。
(五)交接到位
建立和落实交接管控制度。做到交接信息准确、过程受控,要进行结果确认并形成闭环;关键步骤(如打力矩等)不允许交接;外部盖板等容易造成遗漏或检查困难的部件,不允许部分安装后交接。
四、维修人员工作作风建设要求
(一)深入学习领会,提高认识水平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教育,充分认识作风建设的重要性,确保每一名维修人员时刻牢记“四个意识”和“五个到位”,深刻认知和领会其丰富内涵,并在日常工作中推崇和践行优良的工作作风,自觉抵制不良行为。
(二)狠抓体系建设,完善制度规范
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明确的工作作风行为标准,坚持问题导向,从人员培训、现场管理、班组建设、质量保证等各个环节入手,多策并举,全面构建和持续完善优良工作作风的保障和提升体系,从制度规范上消灭不良作风产生的诱因和土壤。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作风建设要务求实效,各单位对于工作作风的自查自纠要抓常、抓细,抓长。建立维修作风评估机制并配套科学的奖惩规则,对于违反工作作风要求的人员和部门,要进行及时的提醒、教育和处理,要注重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和改进提高。对于明知故犯、性质恶劣的,尤其是“突破规章底线和诚信红线”的直接责任人,要从重从严予以精准惩处,以起到必要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五、其他
各单位要在2018年10月31日前将作风建设方案报所在地监管局备案,并于2018年底前将工作作风有关内容纳入培训大纲以及岗位授权要求,各地区管理局应加强辖区内维修人员工作作风建设的督导。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生效。飞行标准司负责本文件的具体解释。
《关于落实民航局通用航空监管专项督查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地区管理局,各地区空管局,各空管分局(站),各通用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
为了落实2017年民航局通用航空专项督察问题整改工作,民航局空管局于2018年初下发了《关于上报通用航空运行保障情况的通知》(局发明电[2018]293号),汇总分析了空管局系统2017年通用航空保障情况。针对通航空管运行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民航局通用航空监管专项督查工作所列的问题,民航局空管局联合空管办、监控中心就通航飞行计划受理审批、通航运行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务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旨在落实民航局通用航空监管专项督查问题整改工作,并在厘清保障界面、规范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意识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民航空管系统通用航空保障工作。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明确“民航空管管制范围”(以下简称管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上位法规规定,民航空管管制范围为:航路、航线、民用机场进近管制区内的进离场航线以及获得批复的可引导区域、终端管制区和塔台管制范围。
二、规范和简化通航活动的计划受理和审批工作
1.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指定唯一部门负责通航飞行计划的咨询、受理和审批工作,并提供7x24小时的服务,在同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不得将飞行计划的受理工作按照工作日、工作时间划分由不同部门负责。
2.各级飞行计划审批部门严格按照职责范围受理和审批通航飞行计划。机场区域内的飞行计划由本场管制部门负责,民航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所在地机场区域内的飞行计划由相关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飞行计划审批部门负责;超出机场区域但未超出民航空管分局(站)辖区范围的飞行计划由空管分局(站)飞行计划审批部门负责;跨民航空管分局(站)辖区范围,但未跨民航地区空管局辖区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区的飞行计划由地区空管局飞行计划审批部门负责;跨民航地区管理局辖区,或者跨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区,或者使用外籍航空器(飞行员)从事通航活动的飞行计划由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负责。
3.各级飞行计划审批部门应建立多种飞行计划受理渠道。正常情况下运营人可通过电报、电传等传统方式以及“飞行计划审批部门提供的信息系统提交飞行计划,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区域可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网络平台申请,通过电话受理飞行计划仅作为极端条件下的应急备份方式。
4.对于管制范围以外的飞行计划受理截止时限不做强制性要求。对于管制范围内的飞行计划,根据《关于规范并简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和飞行计划审批的通知》(局发明电[2017]136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简化通航飞行计划的受理和审批时限。正常情况下,机场区域内以及民航空管分局(站)辖区范围内的受理截止时限为计划起飞前4小时;跨民航空管分局(站)辖区范围,但未跨民航地区空管局辖区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区的受理截止时限为计划起飞前8小时;跨民航地区管理局辖区,或者跨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区,或者使用外籍航空器(飞行员)从事通航活动的受理截止时限为计划起飞前1天15时。飞行计划通常应在受理后2小时内完成批复工作,跨民航地区管理局辖区,或者跨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区,或者使用外籍航空器(飞行员)从事通航活动的通常不晚于受理当日18时完成批复工作。对于批复“不同意”的飞行计划,审批部门必须给出明确的理由以及拒绝批复的责任部门。
5.根据《关于建立应急救援飞行计划申请绿色通道的通知》(局发明电[2017]3456号)文件要求,对医疗救助、搜寻救援、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的飞行计划受理工作不做时限要求,允许相关运营人随时申请。
6.各级飞行计划审批部门在通航飞行计划的审核过程中,主要审核运行时间、运行范围、航空器类型及通信导航监视能力等内容。不对运营人资质、运营人性质等进行符合性审查。原则上除飞行计划申请书以外,不对运营人做额外的文件要求。
7.管制范围内运行的通航活动,各级飞行计划审批部门不得以空域容量等为由拒绝受理通航活动的飞行计划,在批复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出运行时间、运行范围(路线)、运行高度、运行模式等方面的建议。各级飞行计划审批部门不得拒绝受理在通信导航监视盲区内运行的通航活动的飞行计划,在批复时可建议运营人在符合目视气象条件(VMC)时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运行安全由航空器驾驶员及运营人自行负责,或通过改变飞行高度等手段获得通信导航监视能力。
8.管制范围以外运行的通航活动,各级飞行计划审批部门在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距离管制范围较近,以及高度在标准海平面气压高度3000米或航路、航线最低飞行高度(两者取较高值)以上运行的通航活动,批复时根据需要对相关运营人就航空器通信导航监视能力以及进入航路、航线两侧各20公里范围,进近(终端)管制区、塔台管制区边界以外20公里范围的进入时机、进出方法、动态通报等提出相关要求。
9.各级飞行计划审批部门不得以野外临时起降场地未进行申报为由拒绝批复飞行计划。
三、规范通航运行管理和管制服务工作
1.仅对管制范围以内运行的通航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管制范围以外运行的通航活动,在运行过程中根据需要收集起飞时间、落地时间等动态信息,仅在飞行员、运营人请求协助的情况下,根据所掌握的信息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管制范围以外,通航之间的飞行矛盾由运营人之间自行协调,运行安全由航空器驾驶员及运营人自行负责。
2.在民用机场进近(终端)管制区、塔台管制范围以外,在民航航路、航线地带内运行,且运行高度在航路、航线最低飞行高度以下的通航活动可等同于管制范围以外运行的通航活动,运行安全由航空器驾驶员及运营人自行负责。
3.管制范围以内,但运行范围距离运输航空运行范围较远或在运输航空运行高度300米以下运行的通航活动,经管制单位评估后,可按通航活动范围划设临时隔离空域,临时隔离空域内运行的通航活动可等同于管制范围以外运行的通航活动,运行安全由航空器驾驶员及运营人自行负责。
4.各管制单位不得对管制范围以外的作业区内的运营人以及航空器数量等进行限制。
四、其他要求
1.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及各机场空管部门根据上述要求认真梳理本单位的“通用航空运行管理手册”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修订相关条款。各地区空管局制定本地区统一的通航运行管理指导性文件,以及对通航运营人在飞行计划申请条件、运行方式、动态通报等方面的一般性要求。
2.各空管服务单位根据上述要求认真梳理与通航运营人签订的保障协议等相关文件。对运输航空有较大影响的通航活动,在地区一般性要求的基础上与通航运营人重新签订“通用航空服务协议”,明确服务种类/内容、责任主体、特殊程序等相关内容,并简化协议签署流程,缩短签署时限。
3.各地区管理局要严格按照《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参作[2013]737号)以及《关于简化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的通知》(民航发[2016]536号)中要求的受理和批复时限及简化措施,认真履行通航飞行任务审批职责。工作中,审批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办理程序,不得以主办人或签批人出差、休假等因素为由拖延办理。因故确实不能按时批复的,必须提前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避免申请人在获得批复前反复协调审批部门的情况发生。
4.各地区管理局会同地区空管局组织辖区内各地方机场空管部门、通用航空运营人研究落实本地区通航飞行计划管理要求及工作程序。
5.民航局空管局、各地区空管局尽快建立通航信息沟通渠道,积极听取通航用户对空管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安排专门部门负责回复等后续工作。
6.各民用机场研究制定通航简易进离场方法或设计目视进离场程序,并设置相应的等待程序,以减少由于速度较慢的通用航空器长时间占用空域资源所带来的对运输航空正常运行的影响。
7.通航收费政策以民航局有关规定为准。现阶段,除航路费、进近指挥费等正常性费用以外,不得以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告警服务),以及飞行计划受理和审批工作为由收取任何服务费。飞行计划、航空情报、气象等的延伸服务可参照运输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执行。各相关部门不得以召开保障协调会、评审会的方式收受通航用户给予的专家咨询费等费用。如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通航保障过程中存在乱收费或收受通航用户给予任何形式的礼品或费用,将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8.各相关单位(部门)要确保上述工作要求于6月30日前落实到位,完成各项整改工作。各地区空管局将本地区整改情况于6月30日下班前以正式行文的方式报民航局空管局。
民航局空管局空管办监控中心
《关于明确私人飞行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地区空管局:
为落实民航局通用航空专项督查问题的整改工作,经研究,现对涉及通航飞行计划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明确私人飞行申请的有关问题
(一)定义
本通知所称的私人飞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驾驶民用航空器,以个人名义从事非经营性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私人飞行的预先飞行计划管理。
(三)申请条件
申请私人飞行的预先飞行计划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人,应当为航空器驾驶员本人;
2.使用的航空器应当具备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无线电台执照(民航规章对此类证照不做要求的航空器除外),并保证在运行期间持续有效;
3.持有有效的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和飞行驾驶执照(民航规章对此类证照不做要求的飞行人员除外);
4.航空器运行应当符合《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所有适用章和条款的要求;
5.投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
(四)申请程序
1.申请材料
私人飞行的预先飞行计划申请人应根据飞行活动范围,参照通航企事业单位的预先飞行计划申报程序,向相应的民航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提交预先飞行计划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预先飞行计划申请书,主要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航空器国籍、型别、呼号、注册号,任务性质,起降地点,飞行时间、次数,飞行区域、航路、航线、高度,飞行规则等飞行要素;
(2)私人、飞行申请的相关资质符合性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2.申请方式
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空管有关单位根据职责范围负责预先飞行计划受理和审批工作,并提供7x24小时服务。申请人可通过传真、业务电报、信息系统等方式申请预先飞行计划。
(五)相关要求
1.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应根据私人飞行活动范围分类负责其预先飞行计划的管理工作:对在民航空管管制范围以内从事私人飞行的预先飞行计划申请进行审批管理;对在民航空管管制范围以外从事私人飞行的预先飞行计划申请进行备案管理。
请各地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参照上述要求,及时修订内部工作程序正常受理私人飞行的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并做好对申请人的批复告知工作。
(注:民航空管管制范围,是指由民航空管管制部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空域,其范围包括我国空域内的航路、航线、进近管制区内的进离场航线、终端管制区、机场塔台管制区以及其他被批准的区域。)
2.预先飞行计划申请人应对其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及后果负责。
3.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应如实记录申请人在计划申请过程中的诚信状况,为通用航空信用体系建设做好信息储备。
4.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私人飞行的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工作。
5.外国和中国港澳台地区人员以个人名义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私人飞行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通航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后,但尚未获得局方颁发的运行规范或运行合格证(CCAR-91部或135部)前,可使用本单位的小型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例如调机、验证、与获取飞行执照和等级无关的内部训练等飞行。
各地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应提高服务意识,不得以未获得运行规范或运行合格证为理由拒绝受理上述情形的预先飞行计划申请。
(二)通航预先飞行计划申请获得批复后,在计划飞行次数不变的前提下,由于天气、飞机故障等原因,从批复执行日期开始至第7个自然日止,预先飞行计划保持有效,运营人无需向民航相关部门重新申请。
(三)对于跨战区使用固定航线从事通航活动的长期预先飞行计划,明确申请人可按年度申请。
请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根据上述要求,认真梳理本单位的通用航空运行管理程序,修订相关内容,在运行层面保障运营人在有效期内执行飞行计划,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更加宽松的运行环境。
附件:私人飞行申请的相关资质符合性承诺书
《关于对通航企业和小型运输企业运行审定工作和训练管理工作相关问题的解释》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
为了进一步促进通用航空和小型运输航空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现对运行审定工作和训练管理工作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运行合格审定
对于初次申请91部运行合格证或135部运行合格证的通航企业和小型运输企业,各地区管理局应按照管理程序AP-91-01或AP-135-02中规定的相应内容和程序实施审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但符合运行合格审定其他条件的申请人,管理局可以启动并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工作,但运行合格证的颁发环节应在其取得经营许可证之后。
2、对于能够通过FSOP系统完成申请受理、指派POI和PMI等事项的审定工作,应按照FSOP系统规定的流程开展工作,不得增加额外的申请、报送、批准等系统流程之外的其他要求,以免拖延审定工作的按时开展。
3、各地区管理局应高度重视通航公司的审定工作,提高审定效率。审定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其中从申请至受理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原则上从受理至颁证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包括技术审查阶段工作。如审定中过程发现重大缺陷需要暂停审定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暂停原因和需要修订的内容。
4、审定工作的实施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由POI和PMI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其他部门不得以各种理由“搭车”参与审定工作,各管理局和监管局也不得采用其他部门参加会议或会签的形式评估或研究是否颁发运行合格证。
二、关于夜间训练
对于实施运动照、私照和商照训练的61部培训机构和141部驾驶员-🔥887700线路检测中心(除整体课程外),如果其训练条件无法满足规章要求的夜间飞行训练,局方在其训练课程满足相应规章要求的总时间(如141部驾驶员-🔥887700线路检测中心的私照训练课程至少满足35小时)的情况下,可以批准其相应的训练课程,但此类课程毕业学生的驾驶员执照上应带有“禁止夜间飞行”的限制。取消夜间飞行限制应按照咨询通告AC-61-08的相关要求实施。
三、关于初级飞机类别运动驾驶员执照单飞转场要求
当初级飞机类别运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一次完成两点直线距离不少于40千米且总的飞行距离不少于120千米的转场单飞训练,即满足CCAR-61部第61.119条要求的初级飞机类别运动驾驶员执照转场单飞训练。
四、对于执照审批
各地区管理局应严格按照CCAR-61部第61.31条的规定,受理、审查和批准驾驶员执照,其中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需要补正内容的申请,应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请各地区管理局将此电报转发至辖区内通航企业和141航校。
《关于明确CCAR-66 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部分事项及工作标准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
CCAR-66部维修人员执照涉及人员数量众多,近年来为适应行业发展,管理政策进行了部分优化调整。业内单位和人员对执照的考试、颁发、签署及续签等工作标准细节也提出了部分改进建议,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有关要求,统一明确工作标准,促进执照管理工作更加规范严谨,经研究,现就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工作中的部分事项及工作标准明确如下。
一、执照管理权限划分
执照的基础部分考试、颁发、续签由飞行标准司(含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负责。
持照人是国外(地区)公(居)民的,其机型/项目签署由持照人向飞行标准司申请;其他情况的,其机型/项目签署由持照人自行选择地区管理局进行申请,通常以工作所在地就近选择。
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颁发、续签由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负责。
二、B737MAX机型的培训课程认定与批准
B737-600/700/800/900和B737MAX虽由同一型号合格证(TC)批准,但由于机型之间的差异较大,目前作为两个独立的机型进行签署。
持有局方批准或认可的B737-600/700/800/900型飞机147机型培训证书加上与B737MAX的147机型差异课程证书,在申请签署机型时等效于B737MAX完整的147机型培训课程。
我司和地区管理局依据同机身不同发动机的147差异课程规定批准B737-600/700/800/900与B737MAX的差异课程。
三、非局方批准或认可的培训证书完成了I类机型签署后,申请II类机型签署的处理
已使用非局方批准或认可的培训证书完成I类机型签署的人员,培训的学时和内容等符合II类147机型培训要求的,在2019年1月1日前,由本人提供声明后即视为满足II类签署的机型培训要求;不符合II类147机型培训要求的,完成该机型I/II类差异培训课程后,方可视为满足II类签署的机型培训要求。
四、ME专业执照各类别之间的工作经历认定
为促进运输航空和通航之间维修人员的流动和职业发展,在执照基础部分申请、机型签署和续签时,航空机械(ME)专业执照四个类别之间的工作经历可以互认。
五、维修人员电子执照的效力与使用
维修人员电子执照(安卓及iOS版)已经开发完成,公众可在维修人员信息平台(mp.caac.gov.cn)免费下载使用。电子执照能够实时准确的显示维修人员执照全部信息(含安全/诚信信息),其效力与纸版维修人员执照完全相同。局方监察员在检查过程中可登录平台或者直接用手机扫描被检查人员电子执照的二维码查看执照信息,无需被检查人员出示纸版执照。
维修人员在国外从事维修活动时,以当地局方的要求为准。
六、支持少数民族人员参加执照考试
国内维修人员考试目前只有汉语题库,部分少数民族人员存在语言障碍。为便利其参加考试,允许少数民族人员向我司申请后由翻译陪同参加考试,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由其所在单位向我司申请开办专场考试。
七、同一初始适航文件批准机型的维修经历
A320NEO与A320,B737MAX与B-737NG等目前作为不同机型进行签署的机型,只要是由同一型号合格证(TC)等初始适航文件所批准的,在申请机型签署时均视为同一机型的维修经历。
八、基本技能维修项目的维修经历记录
由于AC-66-07《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维修经历记录》要求填写的基本技能维修项目和147基本技能培训大纲内容相同,持有147基础或基本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可以免填相应专业/类别的基本技能项目维修经历记录。
2018年1月1日前CCAR-66部基本技能考试合格的,免填相应专业的基本技能项目维修经历记录。
九、维修项目的完成及工作记录
AC-66-07《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维修经历记录》所要求的基本技能维修项目和航空器维修项目,申请人和证明人都应当完整的参与具体维修项目,并留有相应的工作记录,但不要求申请人和证明人必须在工作记录上有签字。
十、首次引进新机型、新增维修能力的维修经历豁免人数
为支持行业发展,充分发挥企业的安全主体作用,首次引进新机型、新增维修能力的维修经历豁免基本处理办法与“局发明电〔2017〕4号”相同,但对于签署人员的数量不再进行限制。豁免的适用时间截至航空器运营人或所有人引进的新机型首架获得国籍登记证之日起12个月或维修单位新增的维修能力获得CCAR-145维修许可证之日起12个月止。
十一、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培训
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S类)不需要进行机型签署,对于其具体的机型维修培训标准或要求,由运动类航空器运营人或所有人自行确定。
十二、机型名称调整有关说明
随着机型的衍生发展,部分机型的名称进行了相应调整,对于已经签署该机型的人员,其电子执照APP会显示最新的机型名称,同时在下一次纸版执照续签时自动以新的机型名称打印。对于已经以调整前的机型名称打印在纸版执照上的,持照人可以就近到任一地区管理局打印新的机型名称,无需在维修人员信息平台提交申请或提交任何纸质材料。
十三、维修人员信息平台的使用
关于使用维修人员信息平台进行CCAR-66部执照申请的有关问题,请注意阅读该平台的有关使用说明,或在“咨询互动”栏目中进行咨询,信息平台的技术支持电话为010-64092846,邮箱为zoupeng@caac.gov.cn。
十四、其他
关于CCAR-66部执照管理工作的其他问题,可咨询我司人员,邹蓬:010-64091463,zoupeng@caac.gov.cn。
请各地区管理局将此明电转发辖区内各CCAR-145维修单位,CCAR-147维修培训机构。
飞行标准司
《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民航适发〔2018〕2号)和《民航局适航司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第二批)》(民航适发〔2018〕3号)要求,按照“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指导思想,结合国内通用航空的发展状况,特制定了部分用途(科研、符合性验证和到岸组装交付试飞用途)第一类特许飞行证、通用航空公司设计小改和设计大改、个人自制航空器适航审定和通用航空企业油料质量管理共5项适航审定问题的具体实施细则,以提高通用航空的适航审定效率,为通用航空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促进通用航空的发展。
本实施细则仅对上述5项问题的申请、受理、审查和颁证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和说明,其它未尽事宜仍按照现有相关适航规章和程序执行。如果其它适航规章和适航管理程序与本实施细则相矛盾,则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细则中通用航空公司设计小改和设计大改两项适航审定政策的制定是为了便于通用航空公司运营,但若国内通用航空公司出于自身特殊需求,希望申请改装设计批准书和补充型号合格证审定,局方会积极做好服务,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和相关程序要求,配合企业开展适航审查工作。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采取了“事中事后”监督的管理方式,更多地允许通用航空企业和个人自主完成适航符合性验证工作,体现申请人的适航安全主体责任。为保证申请人能够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开展适航符合性验证工作,局方始终保留对各项符合性验证工作的核查权利。局方也将建立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如存在不按照规定如实开展符合性验证工作或有意造假行为,将对涉事企业及个人按照《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信用记录,并对其进行处罚,撤销已颁发的适航证件或批准,待信用记录消除后再重新进行适航证件的申请。
1.科研和符合性验证等用途第一类特许飞行证管理
1.1科研用途第一类特许飞行证管理
1.1.1适用范围
仅用于科研用途的航空器,例如试验航空器新的设计构思、新设备、新安装、新操作技术及新用途等,其法人或自然人(申请人)在完成研发和制造后,可为航空器申请科研用途第一类特许飞行证。此类航空器不得用于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更改等设计批准审查期间的符合性验证用途。
1.1.2申请前准备
申请人在向局方提交科研用途特许飞行证申请前,需完成和确认下列准备工作。
(1)完成航空器的制造和组装;
(2)制造过程记录完整;
(3)制定下列试飞期间的随机文件,并将这些文件放置在驾驶舱内易于驾驶员接近的地方;
a.用于指导飞行员操纵航空器的飞行或操作文件;
b.为保证试飞安全而建立的使用限制文件,包括飞行区域限制和飞行包线限制等。
(4)制定试飞期间用于航空器检查和维护的文件;
(5)为保证试飞期间飞行安全而制定必要安全措施,并正确安装;
(6)制定科研试飞用试飞大纲或程序;
(7)在航空器主机舱门附近的外表面要有醒目的“仅用于飞行试验”标识;
(8)按CCAR-45要求,为航空器取得《民用航空器临时登记证》(AAC-196);
(9)按CCAR-45要求,航空器外表面应具有国籍登记标志(B-XXXX);
(10)在主机舱门入口附近内表面设置防火材料的国籍登记标志标牌;
(11)按照附录1要求,完成《航空器技术状态评估报告》。
1.1.3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所属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为航空器申请科研用途第一类特许飞行证。
(1)《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申请书》(AAC-083);
(2)《民用航空器临时登记证》(AAC-196)的彩色扫描件,并签署(自然人申请人)或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法人申请人);
(3)科研用途航空器特许飞行证申请人检查单(附录2)。
1.1.4受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所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并做出下列三种是否受理的决定。
(1)如果申请资料完整,同意受理申请,向申请人下发《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件受理申请通知书》(AAC-270);
(2)如果因申请材料不完整而不同意受理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待其补齐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受理;
(3)如果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确定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AAC-5528)。
1.1.5审查和颁证
在确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完整,并已缴纳费用后五个工作日内,民航地区管理局向申请人签发《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AAC-054)。
1.2符合性验证用途第一类特许飞行证
1.2.1适用范围
用于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和型号合格证更改等设计批准审定期间,为表明设计满足审定基础要求而进行的验证试飞,含前期的调整试飞和申请人验证试飞,申请人向承担该型号具体合格审定工作的审查部门为航空器申请符合性验证用途第一类特许飞行证。
1.2.2申请前准备
申请人在向承担该型号具体审定工作的审查部门提交符合性验证用途特许飞行证申请前,需完成和确认下列准备工作。
(1)完成航空器组装;
(2)完成必要的分析和试验,包括静强度分析、全机颤振特性分析、67%静力试验、全机地面共振试验、各系统和设备的基本功能试验等;
(3)制定下列试飞期间的随机文件,并将这些文件放置在驾驶舱内易于飞行员接近的地方;
a.用于指导飞行员操纵航空器的飞行手册或操作手册;
b.为保证试飞期间飞行安全而建立的使用限制文件,包括飞行区域限制和飞行包线限制等。
(4)制定试飞期间用于航空器检查和维护的文件;
(5)为保证试飞期间飞行安全而制定必要安全措施,并正确安装;
(6)制定符合性验证试飞用试飞大纲或程序;
(7)确认局方完成了航空器的制造符合性检查;
(8)在航空器主机舱门附近的外表面要有醒目的“仅用于飞行试验”标识;
(9)按CCAR-45要求,为航空器取得《民用航空器临时登记证》(AAC-196);
(10)按CCAR-45要求,航空器外表面应具有国籍登记标志(B-XXXX);
(11)在主机舱门入口附近内表面设置防火材料的国籍登记标志标牌;
(12)完成制造人的《制造符合性声明》(AAC-037);
(13)按照附录1要求,完成《航空器技术状态评估报告》,并经过审查组认可。
1.2.3申请
申请人向承担该型号具体合格审定工作的审查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为航空器申请符合性验证用途第一类特许飞行证。
(1)《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申请书》(AAC-083);
(2)《民用航空器临时登记证》(AAC-196)的彩色扫描件,并签字(自然人申请人)或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法人申请人);
(3)建议的使用限制;
(4)制造人的《制造符合性声明》(AAC-037);
(5)《航空器技术状态评估报告》。
1.2.4受理
承担该型号具体合格审定工作的审查部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所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并做出下列三种是否受理的决定。
(1)如果申请资料完整,同意受理申请,向申请人下发《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件受理申请通知书》(AAC-270);
(2)如果因申请材料不完整而不同意受理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待其补齐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受理;
(3)如果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确定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AAC-5528)。
1.2.5审查和颁证
审查部门完成下列检查工作:
(1)对航空器进行必要的检查;
(2)确认申请人为保证航空器安全运行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已得到正确实施;
(3)评估申请人提出的使用限制建议是否准确、全面;
(4)核实申请人所做的各项检查、试验工作已正确记录。
检查结束后,审查部门完成《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记录单》(特许飞行证)(AAC-232),确认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后签发《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AAC-054)。
1.3到岸组装交付试飞用途第一类特许飞行证
1.3.1适用范围
到岸组装航空器的所有权人和占有人(申请人)均可为航空器申请交付试飞用第一类特许飞行证。
1.3.2申请前准备
申请人向局方提交到岸组装航空器交付试飞用特许飞行证申请前,需完成和确认以下工作:
(1)完成恢复组装工作;
(a)恢复组装工作需满足下述要求:
i.由航空器制造单位完成;或
ii.由航空器制造单位授权的单位或人员完成;或
iii.由经制造单位相同机型及等级培训合格的人员完成。
(b)完成到岸恢复组装工作记录和工作单/卡记录。
(2)该航空器已取得中国民航型号认可证书或型号合格证书;
(3)该航空器已具有制造国适航当局颁发的出口适航证;
(4)确认航空器构型符合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认可证数据单,没有未经中国民航批准的加改装;
(5)按CCAR-45要求,为航空器取得了《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AAC-016)或《民用航空器临时国籍登记证书》(AAC-196);
(6)按CCAR-45要求,在航空器外表面喷涂国籍登记标志(B-XXXX);
(7)按照附录3要求,完成《民用航空器评审和检查记录单》(特许飞行证),对航空器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8)若引进的是使用过航空器,申请人还需完成《使用过航空器预检单》(AAC-236)和《使用过航空器预检报告》(AAC-237);
(9)制定交付试飞用试飞大纲或试飞程序;
(10)为交付试飞制定建议的使用限制(如适用)。
1.3.3申请
申请人在确认各项必要的地面检查和验证工作完成后,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提出到岸组装交付试飞用特许飞行证申请。
(1)《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申请书》(AAC-083);
(2)出口国适航当局颁发的《航空器出口适航证》彩色扫描件,并签字(自然人申请人)或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法人申请人);
(3)《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或《民用航空器临时登记证》彩色扫描件,并签字(自然人申请人)或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法人申请人);
(4)制造人的《制造符合性声明》(AAC-037);
(5)复装单位或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6)《到岸组装航空器特许飞行证申请人检查单》(附录4);
(7)建议的使用限制(如适用)。
1.3.4受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所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并做出下列三种是否受理的决定。
(1)如果申请资料完整,同意受理,向申请人下发《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件受理申请通知书》(AAC-270);
(2)如果因申请材料不完整而不同意受理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待其补齐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受理;
(3)如果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确定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AAC-5528)。
1.3.5审查和颁证
如无特殊原因,航空器地面检查工作由申请人自行完成,民航地区管理局原则上不开展现场检查,在确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完整,并已缴纳费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签发《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AAC-054)。
2018年1-2月通用航空政策汇总及解读
2018年中国通用航空政策汇总(一)
2018年中国通用航空政策汇总(二)
2018年中国通用航空政策汇总(三)